商用燃气灶具标准: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80kW的烹饪燃气大锅、燃气蒸锅;中餐燃气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60kW的炉灶;/123,456,789-2/单燃烧器额定热负荷10kW及以下的矮锅锅炉、矮汤锅炉和/123,456,789-2/陶土锅锅炉和平头锅炉,因此,商用燃气灶具如果2015年12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不违反能效标识,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家居产品为燃气灶具,其他类型商用-2灶具以及使用液体燃料的灶具可参照执行。

 商用 燃气灶标准

1、 商用 燃气灶标准

商用燃气灶具标准: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80kW的烹饪燃气大锅、燃气蒸锅;中餐燃气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60kW的炉灶;/123,456,789-2/单燃烧器额定热负荷10kW及以下的矮锅锅炉、矮汤锅炉和/123,456,789-2/陶土锅锅炉和平头锅炉。其他类型商用-2灶具以及使用液体燃料的灶具可参照执行。

 商用 燃气灶最新国家标准

2、 商用 燃气灶最新国家标准

家用-2灶具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2灶具》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对于制造企业来说,2020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可以按照新标准或旧标准组织生产,但2022年1月1日以后出厂的产品必须按照新标准生产。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家居产品为燃气 灶具。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其产品可为GB16410-2007家用产品燃气 灶具。生产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必须执行GB16410-2020《家用-2灶具》的标准,否则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

3、 燃气灶没有能效标识合法么

法律解析:2015年3月19日,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了《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十二批)》,明确将商用-2灶具纳入目录管理。那么2015年12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必须由具有能效标识检测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产品必须按照商用燃气灶具能效标识实施细则进行备案,必须按要求加贴特定样式的能效标识才能销售,否则不得销售产品,因此,商用燃气灶具如果2015年12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产品不违反能效标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包括标准样品),是指在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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